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