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2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2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6年2月7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將國際牌隨身聽乙台、PHS(J98粉紅色加銀黑色)
手機貳支加兩個門號(0000000000、0000000
000)及OKWAP(A236)手機壹支加壹個門號(00
00000000)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因搭乘原告駕駛之計程車而認識原告,因
知原告對其有好感,復因其本身缺錢之故,竟萌貪念,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下同)94年
9月間於台北市○○○路○段麥帥橋下,以當面口頭詐騙之
方式或於其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朋友住
處以傳簡訊之詐欺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共受有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之損失。損失之計算:除原告於告訴狀內所
載損失288599元損失外,另於告訴期間支付之利息損失計24
314元,及手機遭綁約2年,因解約繳納違約金3000元,另
支出電信費6200元,合計共322113元。此外,被告應返還原
告:國際牌隨身聽1台、PHS(J98粉紅色加銀黑色)手機
2支加2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OKWAP(A2
36)手機加1個門號(0000000000)等情。業據提出起訴狀
影本為證。
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返還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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