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續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續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續字第6號請求人 溫瑞玉
溫金藏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 溫秀妹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此為請求繼續審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1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通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退還相對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4,488元之2/3,並經該法院退還相對人10萬2,932元,有台灣銀行桃園分行匯款記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77頁)。是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應繳納退還之裁判費10萬2,932元。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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