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剩餘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陳民宗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上訴人 許進木 上訴人 薛文夫 訴訟代理人 童艷齡 被上訴人 繼正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峯益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林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剩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3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3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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