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0號原告癸○○
號訴訟代理人庚○○號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未○○被告申○○被告酉○○被告戌○○被告丙○○被告甲○○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子○○住桃園縣被告丑○○住桃園縣
8號居台北市○○路○○○號9樓被告己○○住桃園縣兼訴訟代理乙○○住桃園縣人被告巳○○住桃園縣訴訟代理人辛○○住桃園縣被告辰○○○住桃園縣被告丁○○○住桃園縣兼訴訟代理戊○○住桃園縣人被告寅○○住桃園縣
居桃園縣被告壬○○住桃園縣被告卯○○住桃園縣被告午○○住桃園縣
居桃園縣上列原告與被告未○○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31,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