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18號再審原告 顏文明 訴訟代理人 袁若惠 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黃榮輝 間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5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07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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