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9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耀祥
鄭博仁 江文榮 (原名: 江文璋曾松安 黃誌高 上列上訴人等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6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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