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7號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處所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佑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