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北小字第一0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
四時0分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安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依兩造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街○○號二樓房
地出賣予原告,詎被告竟食言而肥一屋二賣而賣予訴外人 鄧森倫 ,對原告應負損害賠
償伍萬柒仟元之事實,因據提出地建物所有權狀,買賣契約書,律師存證信函等影本
為證,惟查被告抗辯稱:兩造所訂契約為買賣草約性質,業經被告函請原告訂立買賣
契約未果契約已解除之事實,亦據提出存證信函為證,並經證人 葉陳寶珠 證述屬實在
卷;綜上所述,本件兩造所訂買賣草約是原告違約並非被告違約,從而原告提起本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牛慶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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