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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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
原告伍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捷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柒萬陸仟元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承作被告於第三人造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造利公司)桃園縣中壢市中○○○區○○路六七之一號中壢廠房整修工程,兩造並訂有工程合約書。原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依工程合約之約定,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交被告作為工程預付款之保證金。本件工程已於八十八年二月初完工,被告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兩造核對帳務並簽領尾款統一發票,嗣原告依上開工程合約附件之承攬草約特別條款「保證票於工程驗收或退保留款時一併退回」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該本票,惟被告均避不見面。因該票據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恐被告仍向銀行提領,爰依法訴請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另原告承作上開工程,業已全數完工,依據系爭工程合約付款條件之約定,被告應支付末期工程款一百十二萬七千二百元,被告迄不清償,爰訴請被告給付該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之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及工程承攬草約、本票、統一發票、核對帳務請款單及造利公司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書之影本各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九二二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以其為作為工程預付款之保證金,乃依約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一紙交被告收執,茲該工程業已完工並經驗收合格,被告應依約返還系爭本票,惟被告迄不依約返還,則就該票據債權之存否已難認被告俱無爭執,且該本票業經指定擔當付款人,一經被告向擔當付款人提示,原告即有依票據文義負責之危險。至原告雖可提起請求返還票據之訴訟,以除去其危險,惟因被告業已他遷不明(有本院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該訴訟縱獲勝訴判決確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將因被告所在不明致生執行困難,則其非提起本件確認之訴,顯無法除去其危險,應認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與被告訂立工程合約,承攬第三人造利公司桃園縣中壢市中○○○區○○路六七之一號中壢廠房整修工程。原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依工程合約之約定,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交被告作為工程預付款之保證金。本件工程已於八十八年二月初完工,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完成驗收事宜,依上開工程合約附件之承攬草約特別條款「保證票於工程驗收或退保留款時一併退回」之約定,被告應返還該本票,惟被告迄未依約返還,另被告尚積欠末期工程款一百十二萬七千二百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及工程承攬草約、本票、統一發票、核對帳務請款單及造利公司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書之影本各一紙以為證明。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其之系爭票據債權不存在,並依承攬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之訴既有理由,則其就給付工程款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B書記官方蟾苓~F0~T40┌──────────────────────────────────────────────────────┐│本票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伍新工程有限公司│台北市銀行南門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壹佰貳拾肆萬元│D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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