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五號裁定送臺灣宜蘭戒治所強制戒治,屆滿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九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其在保護管束期間行為良好,並無再行施用毒品情事,顯見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無再以同一事由執行刑罰之必要,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觀護人內簽數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先後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及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等情,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五號、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九號裁定各乙份在卷足憑,其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檢驗,檢驗結果嗎啡呈陽性反應,本院調取上開尿液送法務部調查局覆驗,覆驗結果嗎啡亦呈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護管束指揮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進行簿、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尿液檢驗通知書、受保護管束人基本資料影本各乙紙在卷可稽,是其確有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檢察官聲請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免其刑之執行,經核於法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