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士斌
黃憲男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