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88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丁○○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限定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