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8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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