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債權人 柯懿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景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台端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聲請狀所載,台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是請列載台端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具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到院。
四、陳報債務人鄭景允之住所或居所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依台端所附之交易明細,轉出至0000-0000-00000之金額為(2,730元+4,000元=6,730元),則台端請求20,660元之依據為何?
六、請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鄭景允所有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