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8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 律師

林美伶

被告 鄭雅云

簡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5萬3,62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此關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自

明。第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提起本件撤銷贈與訴訟,並主張對被告 曾雅云 有新臺幣(下同)13萬2,183元(含本金3萬2,882元)、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並取得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4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所持見解之同一法理,原告對被告曾雅云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當日止,共計15萬3,62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復本件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其價額124萬8,46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萬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1,44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利息及違約金計算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3萬2,882元(須另計9萬9,301元之原有其他費用)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應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07年8月1日

111年3月14日

15%

1萬7,864元

違約金

107年8月1日

111年3月14日

3%

3,573元

合計

3萬2,882元+9萬9,301元+1萬7,864元+3,573元=15萬3,620元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不動產標的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地號

性質

南投縣

南投市

茄苳腳段

408

土地

3070

90分之2

124萬8,467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