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7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淑芬
送達代收人 曾慶雲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國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8,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