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94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恆誌
被告 詹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636元,及其中新臺幣49,582元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