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美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8,0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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