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7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4年度除字第22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2││├──┼───────────────┼──────────────┼────┼───┼────┼───┤│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5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