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9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4年度除字第21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張數│股數│備考│├──┼───────────────┼──────────────┼────┼───┼────┼───┤│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甲○○│1│1000││├──┼───────────────┼──────────────┼────┼───┼────┼───┤│00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乙○○│1│1000││├──┼───────────────┼──────────────┼────┼───┼────┼───┤│003│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乙○○│1│1000││├──┼───────────────┼──────────────┼────┼───┼────┼───┤│004│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乙○○│1│10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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