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葉明顯 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0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