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許盛幃
上當事人間100年度花小字第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
5月4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花蓮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劉 瑜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948元,及其中新台幣29,712元自民國
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