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周沛君
法定代理人 張瑋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詳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