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周沛君
法定代理人  張瑋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詳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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