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屏秩易字第1號

被處罰人  許正德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屏
秩字第18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100
年11月29日屏警分偵秩字第1000035356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正德易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許正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屏秩字第18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3,000元確定,逾期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執行通
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5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
額3,000元,應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是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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