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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