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廖明灶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