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機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24號上訴人中華素行生活經濟文化促進會
台蒙經濟交流文化協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雲朋 被上訴人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7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125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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