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15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啓業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邱啟業 」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啓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邱啟業」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邱啓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