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 李秉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0理 由11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2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3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14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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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李秉燁經本院民事庭於106年12月26日以106年16度消債清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自106年12月26日下午4時起17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18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院並未查得債務人李秉燁有任何清19算財團財產,此有債務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狀、債務人20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21同業公會106年3月30日壽會貴字第1060304102號函與所附之22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國際康健人壽保23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9日康健(保)字第1070000037024號函(均無任何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在卷可佐,而堪認本件25債務人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26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27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28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29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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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1官提出異議。
32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第一頁1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