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44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胡孟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玖萬肆仟零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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