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45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廖淑姬 債務人 廖年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淑姬於民國94年08月10日邀同廖年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期至99年08月10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6.2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借據第五條)。
(三)嗣債務人廖淑姬於前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3年04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即協商失效,債權人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9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連帶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06,140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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