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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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1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吳永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永翔於民國105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期至民國112年08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9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9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0,313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61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永翔│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6.99%│││150313││9月16日起│0月15日止││││元│├──────┼──────┼───────┤││││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8.388%│││││0月16日起│7月15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99%│││││7月1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