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
人即被告 林秀蘭 間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7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31
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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