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游祥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被 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16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游祥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被 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16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