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昆輝
胡家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莊昆輝、胡家鈞(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奕成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7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62,704元【計算式:2,400元/平方公尺
×109.46平方公尺=262,70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305元
,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