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2號原告固源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培榮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位於苗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至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之教示內容,載為「如有不服,得…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應屬誤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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