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320號債權人暘月事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對債務人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
四、 陳明 債權人暘月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五、陳明債務人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之法定代理人。
六、撰狀人 唐乙仁 如係債權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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