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 薛國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 薛氏 宗祠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4月29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3年6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04年4月5日召開第7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為此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司法院秘書長96年3月28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應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7、15條,並據其提出104年5月4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變更之第7條,係對於董事會董事連任之新限制,核屬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業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准予核備,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至附表所示章程第1條之變更,僅係將原條文所載組織成立依據之行政法規名稱予以修正;第15條之變更,則僅係將原條文所載章程修訂日期,改為章程初訂日期,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亦不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1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及高雄市文化藝術事│九條據高雄市審查教育文│││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氏宗祠文教基金會」(以│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下簡稱本會)。│會」(以下簡稱本會)。│├───┼───────────┼───────────┤│第7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行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會得另行選適當人│,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任董事,拼按期辦理交接│││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拼│。│││按期辦理交接。││├───┼───────────┼───────────┤│第15條│本章程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初訂,如有未盡│月六日修訂,如有未盡事│││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辦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