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29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29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296號被付懲戒人 王阿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王阿保申誡。
事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阿保(以下簡稱 王員 )為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會秘書,因擔任金逢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送貴會審議。
二、茲據苗栗縣政府104年9月4日府人考字第1040185064號移送書所送王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1、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104年4月17日審苗縣二字第1040001113號函知王員具董事身分乙事,才進行瞭解。
2、王員自97年返回公務界擔任公職,因於非公務人員期間(80/03/03離職)擔任金逢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年9月10日設立)董事一職,因該公司多年來並未獲利,沒有發放分紅或股利的事實,也未召開董事會議或董監改選等事宜,故已遺忘本身具有董事身分。
3、經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會審酌王員確無實際參予經營,亦無領取報酬之事實,其被推選為董事一職係在非擔任公職期間,且距今已達21年歷時甚久,遺忘在所難免,且已於今年四月辭去董事乙職,與兼任態樣序號(四)相符,該會認屬不違法。惟仍請貴會審議。
三、本案王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1、苗栗縣政府派令(97年7月24日府人力字第0970109818號)1份。
2、臺中市政府准予變更登記函(104年4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172420號函)1份。
3、被付懲戒人100-103年所得清單1份。
4、金逢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1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104年4月17日審苗縣二字第1040001113號函知申辯人具董事身分乙事,才進一步瞭解。
二、申辯人自97年返回公務界擔任公職,因於非公務人員期間(80/03/03離職)擔任金逢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年
9月10日設立)董事一職,因該公司多年來並未獲利,沒有發放分紅或股利的事實,也未召開董事會議或董監改選等事宜,故已經遺忘本身具有董事身分。
三、申辯人因確實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亦無領取報酬之事實,有關被推選為董事一職係在非擔任公職期間,且距今已達21年歷時甚久,早已遺忘曾應允擔任董事乙事,且接獲通知後立刻(今年四月)辭去董事乙職。
四、申辯人自97年7月份回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本案確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由被付懲戒人王阿保係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會秘書,於83年9月10日擔任金逢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逢源公司)董事,嗣於97年7月24日擔任上開公職,竟未辭去上開公司董事職務。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後,始於104年4月23日辭去兼職並完成登記。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惟辯稱其確未實際參與金逢源公司經營,亦未領取酬勞云云。經核所辯僅足供處罰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阿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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