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及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0號原告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代表人 莫錫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及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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