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926號債權人 王聖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惠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算之依據(按應自清償期屆滿後或催告後方得請求債務人負遲延利息)。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