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曾雅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宜 間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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