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9號原告 張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清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