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瑋輔佐人張進海即被告之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瑋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嘉瑋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多次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竊盜前科,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被告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李蓓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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