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吉岡洋二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塑帝科機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1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投資之塑帝科機有限公司(下稱塑
帝公司)擬辦理解散登記,惟因大部分股東已長久失聯,無法取得全體股東簽名之股東同意書,致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召集全體股東開會選任清算人,爰聲請法院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以利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云云。
經查,塑帝公司經新北市政府以其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
月以上之情事為由,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予以命令解散在案,此有新北市政府民國100年4月6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101906號函影本2紙在卷可參,是塑帝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自應依前開清算之相關規定定其清算人並進行清算。次查,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塑帝公司之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為何人,且塑帝公司亦未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此有塑帝公司章程影本3紙及聲請人之聲請狀與補正狀各1紙在卷可稽,是以前開規定塑帝公司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塑帝公司除日商法人股東外,尚有自然人股東 小川恒一井上幸彥深田信一 、吉岡洋二郎、 廣崎厚生沈孟昕 等六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塑帝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3紙、股東名冊影本1紙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雖陳稱大部分股東已長久失聯,無法召開全體股東會云云。惟查,塑帝公司上揭自然人股東,除日本國人五人外,尚有本國人沈孟昕一人(住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然聲請人就其所述失聯乙節並未提出相關之郵件、存證信函、通話紀錄、電子郵件等證據以實其說,難信為真實。從而,塑帝公司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決定清算人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選派塑帝公司之清算人,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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