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鴻政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7548號、103年度偵字第23348),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鴻政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12行至末行補充為「嗣經桃園縣政府(現改
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先於102年3月5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罰鍰新臺幣13萬元,並命其停止非法使用,於3個月內依法申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上開裁處書於同年月6日合法送達;其後桃園縣政府復於同年7月3日再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罰鍰新臺幣13萬元,並命其停止非法使用,於3個月內依法申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然詹鴻政收受該裁處書後,仍未遵上開處分,繼續違法使用上開土地,迄至桃園縣政府於103年10月8日派員至現場會勘,上開土地仍未恢復原狀,乃查悉上情」。
㈡證據欄:補充「被告詹鴻政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965、65
6地號之土地租賃契約書,桃園縣政府102年7月3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
1年11月19日蘆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證人簡榮良、 楊進益 之警詢筆錄、101年11月6日現場照片4張、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103年10月21日桃農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論罪科刑:㈠按違反該管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實施之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反該法第21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詹鴻政前述犯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管制使用土地規定,未依桃園縣政府函令於限期內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核係犯同法第22條之罪。又被告雖經桃園縣政府多次限期令變更使用,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迄未依規定變更土地使用,仍屬單一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繼續犯行,為單純一罪,附此說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政府依區域計畫法
規定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未經許可於農牧用地上任意鋪設水泥地面、埋設水管及基座、搭建鐵皮屋使用,妨害國家對於土地使用之管制,損及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經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農業使用目的,仍未依限處理,恣意延續違法狀態,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自承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7548號、103年度偵字第2334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