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8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瑞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為105年度審易字第84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吳瑞鴻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5年12月5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吳瑞鴻位於屏東縣○○鎮○○路○○號5樓之1之住處,並由其姑姑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