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899號債權人 趙杰 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素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11,800元係包含
103年4月至7月所積欠之款項,自不得均以103年4月1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表明各期應給付之金額,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