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 莊嘉蕙 即 方英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忠改